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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7條

醫事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醫療制度規劃事項。 (二) 關於醫療法、醫事人員相關法令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關於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輔導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四) 關於醫療糾紛鑑定行政事項。 (五) 關於醫學倫理相關事項。 (六) 關於醫師懲戒相關事項。 (七) 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之醫事管理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醫院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醫院評鑑、教學醫院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公立醫院經營管理之督導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公、私立醫療機構業務輔導事項。 (六) 關於醫療財團法人管理及醫療業務輔導事項。 (七) 其他有關醫療法人管理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網規劃及區域輔導事項。 (二) 關於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救護車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醫院急診品質及緊急應變輔導事項。 (五) 關於毒藥物防治諮詢規劃事項。 (六) 關於急救教育宣導及訓練規劃事項。 (七) 關於災害防救及衛生動員之配合辦理事項。 (八) 關於醫事檢驗、放射機構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 關於替代役人力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 關於災難醫療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衛生機關對化學、輻射、天然災害等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規 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相關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規劃、督導及評鑑事項。 (二) 關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就醫體系之規劃、督導及醫療費用補助 事項。 (三) 關於藥癮戒治相關事項。 (四) 關於社區心理衛生工作推動及民眾教育宣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精神衛生法規相關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一般醫學訓練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醫事人員證書核發事項。 (四) 關於專科醫師制度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相關辦法之研議事項。 (六) 關於衛生財團法人許可及監督事項。 (七) 關於醫療發展基金管理審核及運用事項。 (八) 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九) 關於醫事人員之表揚及醫事團體獎勵補助事項。 (十) 關於醫學系公費生分發、補助事項。 (十一) 關於醫療廢棄物輔導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人體試驗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人體試驗倫理之促進事項。 (三) 關於生醫科技法規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 關於生醫科技之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 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 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宣導事項。 (七) 關於昂貴、危險性醫療儀器之審查及評估事項。 (八) 關於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之管理事項。 (九) 關於捐血機構管理輔導事項。 (十) 關於國血國用政策辦理事項。 (十一) 關於牙醫醫療事業輔導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生醫科技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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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