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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護照持照人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持照人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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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