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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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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