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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但因國際政治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地區記載。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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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