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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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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