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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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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 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 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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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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