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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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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一、戶籍資料。二、國民身分…
第5條
外交護照包括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人員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所持用具有外交性質之護照。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第7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第8條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第9條
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
第10條
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照片之規格及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1條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如下:一、護照號碼。二、持照人姓名。三、外文姓名、外文別名。四、國籍。五、…
第12條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護照資料頁記載之持照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及出…
第13條
護照持照人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持照人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以…
第14條
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如下:一、護照外文姓名應以拉丁字母記載,非屬拉丁字母者,應轉換為拉丁字…
第14-1條
護照外文別名之記載方式如下:一、首次取用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
第15條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二、在國…
第16條
持照人依本條例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照加簽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
第19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第20條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示護照,指受理領務案件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具供查驗之護照。
第2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
第23條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2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指領事事務局得經由電腦連結取得下列資料:一、內政部之…
第25條
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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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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