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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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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其他權責機關行使該護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護照已無法回復原狀。 二、護照可回復原狀,惟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認屬變造護照者,應依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其非屬變造護照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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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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