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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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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付 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用後,因環境變遷致應徵人生活陷於困苦者。 二、徵用非現存物時,應徵人缺乏必要之資金者。 前項賠償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再由徵用機關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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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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