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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地方及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主席,綜理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得置秘 書及其他職員向所在地之司法或行政機關調用。 對於徵用物之檢查與鑑定,並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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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