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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左 列原則辦理: 一、有法定標準之物資,依法定標準價格辦理。 二、被管制限價之物資,依政府所定之限價辦理。 三、非管制之物資,依主計機關調查之平均價格辦理。 四、如係舊品,依鑑定結果照折舊百分比數辦理。 五、如係進口物資,依當時公布之外匯並參照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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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