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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徵用軍需物之賠償,如徵用機關有剩餘物時,得商得應徵人之同意,以物 資交換。並依評價方式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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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