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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徵用物賠償價格之決定,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法定標準可 循,復不能獲致協議,又其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無從調 查時,得以當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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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