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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 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得洽商應徵人予以分期發還,但以不 超過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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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