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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徵用物損壞程度之檢查與鑑定。 二、徵用物損害賠償價格之評議。 三、其他有關徵用業務實施之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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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