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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遇徵用物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物時,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依本法第三 十八條為賠償金額之決定或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其賠償金額之決定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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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