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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徵用物之損害賠償,得以左列情形決定之: 一、依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容應徵人有何爭執者。 二、經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協議決定者。 三、有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可查者。 四、有徵用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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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