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30條

軍事徵用法 第30條

戰事發生後,由外國進口之物,以買入之價格及必要費用另加週息五釐, 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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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