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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35條

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 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 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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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