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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31條

非現存之物,其成本高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者,如不能協議價 格,應以成本及週息五釐,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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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