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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39條

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對於所載之賠償金額,認為不足 時,得於五日內向徵用地之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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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