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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44條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 ,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之再聲明異議,在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省 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再聲明異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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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