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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42條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縣地方法院或其同等司法機關之推事或審判官一人。 二、市、縣行政長官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在直隸於行政院之市,為社 會局長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較高級軍事機關之代表一人,如係同級,其公推之代表一人。 四、市縣立法機關之代表一人;無立法機關者,由市、縣行政長官指定當 地有資望之公民一人代之;如徵用逕由同業公會實施者,由該同業公 會之代表一人代之。 五、當地商會代表一人。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以推事或審判官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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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