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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41條

不服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十日內, 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聲明異議。但賠償請求額在三百元以下或所 爭執之利益不滿百元者,不得再聲明異議。 對於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異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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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