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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 第10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10條
營業客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於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派員迅為左列處 置: 一、協助救護旅客,保管行李財物。 二、儘速調撥車輛駁運旅客至目的地。 三、俟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迅將事故車輛拖離現場。 公民營運輸機構 (含運輸業) 所屬車輛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即層報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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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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