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 第9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9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 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