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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5條

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 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 機關檢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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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