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 第14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14條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銷 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