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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6條

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 ,有關手續俟後補辦。其必須轉送他處就醫者,仍應先予必要之急救措施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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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