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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12條

公務人員或軍警執行管理糧食或徵購糧食時,如有藉端勒索或其他營私舞 弊情事者,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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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