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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3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囤積居奇論:  一 非經營糧食業而購進糧食營利者。  二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存糧食不遵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者。  三 業戶或農戶之餘糧,經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而藏匿或規避不售    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餘糧、係指所有存糧減去應繳政府實物、應繳積穀、應存 種子及保持至下屆收穫時之食與用量而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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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