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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7條

糧食或指定之糧食加工成品,不依照糧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地域、期限、 數量、價格或程序,而買賣或運輸者,科以相當於糧價總額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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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