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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9條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不遵照規定, 詳確登記帳簿或不向糧食主管機關填送報表者,科糧價百分之二十以下之 罰金。 業戶、農戶不遵照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報告或登記存糧者,其處罰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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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