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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4條

囤積居奇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 穀五千市石以上,或小麥三千市石以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穀三千市石以上五千市石未滿,或小麥一千八百市石以上三千市石    未滿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穀一千市石以上三千市石未滿,或小麥六百市石以上一千八百市石    未滿者,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穀五百市石以上一千市石未滿,或小麥三百市石以上六百市石未滿    者,處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 穀二百市石以上五百市石未滿,或小麥一百市石以上三百市石未滿    者,處一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六 穀未滿二百市石或小麥未滿一百市石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依前項處斷之案件,並沒收其糧食之全部,惟第六款情節輕微者,得免除 其刑。 穀二市石等於糙米一市石,小麥一市石等於麵粉一百市斤,雜糧折合率於 公告管理時,根據各地情形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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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