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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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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或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結後 ,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 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 之五。 二 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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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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