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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 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告時,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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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