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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8條

不依糧食主管機關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沒收其 糧食全部,情節較輕者得專科沒收:  一 關於儲藏處所之管理或限制。  二 關於加工製造之管理或限制。  三 關於消費使用之管理或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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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