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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5條

民戶購存自食糧以三個月需要量為限,公私機關團體購存自食糧以二個月 需要量為限,如有超過上列購存限量之必要者,應報經當地糧食主管機關 核准,未經核准者,沒收其超過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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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