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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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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15條
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 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收罰金之執行及提獎,由原審判機關 移送當地糧食主管機關處理之,獲案糧食,如因暫交保管而被擅行處分者 ,執行沒收時,按繳交日之市價追繳其價金。沒收或罰金必須強制執行時 仍由糧食主管機關送請當地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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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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