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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6條

左列行為經糧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而違反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相當於交易總額、旬充總額或貸放總額以下之罰金,其所訂 立之契約無效:  一 從事糧食賣空買空賭期等交易行為者。  二 旬充糧食青苗者。  三 重利貸放糧食者。  四 貸放以糧食為擔保之貸款者。  五 貸放金錢或其他物品而收回糧食者。 前項第一款之處罰及於買賣雙方。 金融機關農業團體或行政機關為調劑農村金融,發展農業生產與增進農民 利益而設置農業倉庫,舉辦以糧食為擔保之貸款或實施物糧交換者,須先 報經糧食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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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