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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代管人之任務如下: 一、代為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代為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 三、代為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 四、代為控管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 五、代為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之清理。 六、其他有關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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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