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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完成登記之日。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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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