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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各級主官對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之不適任現職人員,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職務。 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缺乏具體研究成果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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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