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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款所定已晉任高階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已晉任高階者,應調任同階相稱之職務。 二、預定計畫調任者,應於規定期限前調任高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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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