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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之調職者,規定如下: 一、編制變更之調職:原編制實施精簡或擴編,必須調職。 二、編組變更之調職:因某一任務遂行,而臨時成立之單位,已無必要時須變更或裁撤。 三、任務需要之調職:應某項軍事任務需要而調任該一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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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