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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職辦理分配。但由各司令部辦理者,應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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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