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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5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條例
第七條
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體力衰退,精神耗弱,無法勝任現職。 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 四、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偵辦,不宜使其再服行現職。 五、因案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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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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