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 第16條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16條

鎔軋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不適流通回籠硬幣之銷燬事項。 三、其他有關鎔軋業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