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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18條

精鑄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精鑄產品及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勳獎章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其他精鑄品之研究開發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鑄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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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