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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1條

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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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